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

李筱峰談「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」

轉載 source: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李筱峰談「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」 




李筱峰談「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」(2012/05/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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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筱峰老師從1947年的228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提出之「42條處理大綱」,政治方面第2條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,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。」談到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。現在看「42條處理大綱」第2條,要爭取的應是縣市長民選、縣市參議會要爭取決策權,因為當時縣市參議會本來就是民選,只是當時縣市參議會、省參議會都沒有決策權(預算審查權),頂多只是在議會上拿麥克風講話的建議權,但無法決定要不要採納其建議。


今日的民主政治裡,議會可以決定政策,例如要抽稅,就要經過議會通過,這就叫做決策權(預算審查權),縣市預算也要經過議會同意,正所謂看緊荷包,而國家的財政預算也要立法院通過,已避免浪費公帑。以現在的「夢想家案」來比喻議會有決策權的必要性,因為一個晚上花兩億,立法院就是要追這個東西,但若議會、法院、司法都只為特定的政黨服務,就要小心,例如某黨的人犯罪就捉不到人,但阿扁卻出奇有效率地先抓起來關。


為什麼說「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」,因為如果司法是不公的,完全是袒護某一個黨,這樣就不會有公平正義可言,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公平、正義、平等,這個社會就會動亂,有權有勢的人永遠贏,無權無勢的人永遠輸,最後只好起身反抗。為什麼民主政治的司法必須是公正的,法官必須獨立審判,不受任何政黨影響?因為如果司法不公正,社會就不會有正義,不公不義要向誰要?也只能靠司法要獨立。


民主國家的「法治」(rule of law):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大家都受到法的制約。
專制國家的「法治」(rule by law):法是統治者、獨裁者用法來治人民的一種工具,但統治者本身不受法的約制。



所以民主國家的 law(執行法律的司法),必須是獨立審判,公正的,因此才被稱為「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」,如果司法不公了,社會就沒有正義了,社會沒正義就會演變為強欺弱、大欺小,弱小被壓迫到最後無法忍受,就只有起身反抗。


台灣的司法如何?有沒有公正?除非是笨蛋才會看不出來。


以1891年日本「大津事件」來看司法獨立的案例,當時俄國皇太子訪問大津,卻被一個日本警察行刺(未刺死),因為當時日本正與俄國在打交道,所以日本天皇與俄國當局都暗示審理院(最高法院)要將該行刺犯判死刑,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根據當時的法律,最重只能判無期徒刑,不能判死刑。所以法官在想到底要根據法律審判,或是根據行政單位天皇的要求審判?最後法官決定根據法律審判,不能聽從行政單位的指示來審判,因此依法律判了無期徒刑。這件事非常重要,奠定了日本近代司法獨立的基礎,因為就算天皇要求,司法都不受影響,如果審判受到天皇影響,以後的司法就無法獨立了,法院就變成私人開的,所以「大津事件」是日本司法獨立很重要的一個法治基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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